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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发布时间:2016-08-08
(一)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;
(二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三)在中等职业学校、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、助产专业课程学习,包括在教学、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,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;
(四)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;
(五)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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